研究生跨校共同指導辦法
國立臺灣大學系統研究生跨校共同指導辦法
106.6.9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為增進臺灣大學系統(國立臺灣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三校)學術交流及提供研究生充分學習機會,特訂定本辦法。
- 本辦法所稱跨校共同指導,係指三校系、所、學位學程依本辦法與合作學校簽訂合作協議書,比照交換學生身分,推薦所屬研究生至合作學校接受指導或修習相關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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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辦理跨校共同指導,應由合作學校雙方系、所、學位學程擬具跨校共同指導合作協議書,經雙方系、所、學位學程及院務會議通過,送雙方教務處核備後方可實施。
前項跨校共同指導合作協議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合作目的。
- 合作內容。
- 申請資格及名額。
- 跨校指導時限。
- 論文與衍生之智慧財產權。
- 協議書修改及終止之規定。
- 其他事項。
- 跨校共同指導之研究生,應檢具修課或研究計畫,並填寫跨校共同指導申請書,經合作學校雙方指導教授及系、所、學位學程主管及教務長同意,於實際進行跨校共同指導前一學期結束前完成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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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校共同指導研究生之學籍、成績及其他相關規定如下:
- 原校學雜費標準繳交原校,於合作學校修習期間,不得在原校辦理休學,若於原校畢業或退學時,一併終止合作學校跨校共同指導資格。
- 在原校及合作學校修業時間應至少各一學期。
- 於合作學校修讀之科目及學分,列入原校當學期成績計算,是否採計為畢業學分依原校相關規定辦理。
-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三校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 本辦法經三校各校教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三校聯絡窗口:
- 臺科大 李淑貞 chen97004@mail.ntust.edu.tw
- 臺師大 林靖容 miralincle@ntnu.edu.tw
- 臺 大 田瓊麗 lee@nt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