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網路使用規範

    1. 本規範依據『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與『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制定。
    2. 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如下:
      【101.5.4 發布】

      國立臺灣大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91.5.21 本校第2244次行政會議通過
      97.7.15 本校第253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4.24 本校第271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規範目的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包含宿舍網路,以下簡稱網路)功能,以提供教學與學術研究活動及行政應用服務為目的,並為普及及尊重法治觀念,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依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特訂定本規範。

      第二條 為尊重智慧財產權,網路使用者不得有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使用未經同意或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不法下載或重製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其受保護之著作公開於網路上。
      四、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爭議之行為。

      第三條 為維持校園網路正常運作,網路使用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校園網路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
      二、不法使用他人帳號密碼、破解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三、非法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四、不法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五、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大量傳送電子垃圾郵件或類似資訊,及其他影響本校網路系統正常運作之行為。
      六、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或類似功能之方法,從事散布謠言、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威脅或其他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之資訊等等不當行為。
      七、其他不符校園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第四條 為維護校園網路正常運作,校園內不得自建學術網路外之其他網路接取。如有需求時得依國立臺灣大學校內網路建置管理辦法規定向本中心申請。

      第五條 學校權責單位應尊重及保護隱私權,不得有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侵害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二、依合理之根據,疑有違反上述情況或學校相關規定之情事行為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四、其他依法令或業務上有正當公務要求之行為。

      第六條 本中心為維護校園資訊安全及網路正常運作,如使用者違反本規範,本中心依國立臺灣大學校園網路使用違規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處理之。

      第七條 網路使用者除依本規範不得有之行為,如另有違法行為時,行為人仍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負法律責任。

      第八條 本規範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