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智財權與個人資料保護暨安全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 96.7.24本校第2489次行政會議通過
    96.8.21本校第249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10.25本校第269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4.2本校第275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2.19 本校第 3030 次行政會議決議通過

    一、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積極宣導及推動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以及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及管理,特設置本校「智財權與個人資料保護暨安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依教育部規定於本會下設立「保護智慧財產權宣導及推動小組」。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校智慧財產權法令之規劃及宣導。
    (二)本校合法利用軟體、圖書及影音等著作之宣導。
    (三)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之規劃及宣導。
    (四)本校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擬議。
    (五)本校個人資料管理制度之推展。
    (六)本校個人資料隱私風險之評估及管理。
    (七)本校教職員工生及相關委外合作廠商等之個人資料保護意識提升及教育訓練計畫之擬議。
    (八)本校個人資料管理制度基礎設施之評估。
    (九)本校個人資料管理制度適法性與合宜性之檢視、審議及評估。
    (十)其他本校智慧財產權與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四至十八人,除副校長一位、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人事室主任、主計室主任、圖書館館長、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主任、法律學院代表、主任秘書、學生會會長、研究生協會會長及學生代表大會議長為當然委員外,餘由召集人推薦學院代表,報請校長核定之。

    副校長為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主任秘書為執行秘書,辦理本會相關事宜。

    四、本會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五、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