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室提供》

l  本校計時/計日臨時人員薪資標準依秘書室函文及分層負責授權

(1)    時薪範圍:法定時薪法定時薪×1.5

(2)    日薪範圍:法定時薪×8小時法定基本時薪×8小時×1.5

(3)    超過上述標準者,需「專簽」經校長核定。

(4)    各機關委辦或補助計畫聘僱之臨時人員,如委辦或補助單位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人事室提供》

l  本校編制內教職員、人事室列管之校聘人員如有兼職或兼課情形,應依下列各相關規定辦理。

(1)【編制內教師-1.「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8點規定略以:「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2.「國立臺灣大學專任教師校外兼課處理要點」第3點規定略以:「教師兼課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應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並事先經他校函經本校同意。」】

(2)【編制內職員-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214-3點規定略以:「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或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3)【人事室控管之校聘人員-依「國立臺灣大學校聘人員工作規則」第37條規定略以:「校聘人員服務期間之校內外兼職及兼課,應依個案具體事實經單位主管提經審核小組,以不損及本校利益為原則審議;如因相關業務需要,至多得兼任1個校內計畫研究工作,但應以協助校內各單位全體性或公共事務,或為全校性計畫所需為限,不得僅為協助處理教師個人計畫業務,且兼任資格及限制並應依各委託或補助計畫機構之規定辦理。除暫兼校內任務編組職務外,兼職及兼課併計每週不得超過4小時,並應以安排於工作時間外為原則;如為工作時間內,應依請假規定以事假、特別休假、加班補休或寒(暑)假彈性休假辦理。但因公務需要經本校核准者,得以公假或公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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