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教職員工出國差勤注意事項】


  1.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以及大陸委員會函,不分平、假日赴陸港澳(包含過境或轉機),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https://www.mac.gov.tw/cp.aspx?n=015A70099E11C8A8)進行登錄,並上傳登錄畫面結果至所屬服務機關留存

    • 有關於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或公務人員赴中國大陸地區(包含過境及轉機)者,應請於10個工作日前事先報准內政部同意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以免受罰鍰處分。(校人字第1140060150書函

      • 又本校兼任行政主管教師以及公務員進入港澳地區(包含過境及轉機),應依規定於出發前17天進行通報;倘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前依規定期限辦理事前通報;如臨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一週內主動通報。若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應即時報告所屬機關(構),於返回臺灣後,由所屬機關(構)函報大陸委員會。(校人字第1140103446書函

        • 違反前揭事項者,依各該法規懲處。